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教育、住房、就业、保险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