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