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