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共同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责任,在作出生育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相互尊重。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