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综合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时,应当控制中心城人口规模,引导城乡人口合理分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和实施产业、住宅、交通、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相适应。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