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