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