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利用第十九条已修改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