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