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