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行为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