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计量认证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