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统一规划、部署、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考核鉴定和效果评价;

(四)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指导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和卫生村镇,指导农村改水改厕,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消除病媒虫害和控制吸烟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和科学研究;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卫生、城建、环保、工商、公安、旅游、交通、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告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分工负责制。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