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镇建设规划,组织开展整治环境、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建卫生厕所和消除病媒虫害等工作,并逐步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具备条件的农村实行集中供水,普及自来水。农村新建、改建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推广使用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消除连茅圈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