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公共浴池、游泳池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定期消毒和更换。禁止介水传播的疾病患者入池洗浴和游泳。公共浴池的顾客用具应当每客一换洗,并严格消毒。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