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省际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