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城市记忆,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