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的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工商、教育、财政、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