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出借人等,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