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第二章 居住证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在本市市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一)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二)固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