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当事人罚款时,应当执行罚缴分离的制度,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