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