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阻挠或者干扰城市供水企业工作人员依法检查、维护、抢修、抄表、收费、停水及纠正违章行为工作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