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立即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