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纳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计划、水、国土资源、环保、卫生、技术监督、工商、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