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单位自建自用的供水管道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需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使用或者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其生产用水管道禁止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接,必须采用间接取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