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城市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爆破、排放腐蚀性物质或者有毒物质、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破坏、盗窃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占压城市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