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消防部门专用,消防部门遇有火警开启使用消火栓后,应当按月将启用位置、用水时间、用水量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