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正式供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