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后方可正式供水。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