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已修改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