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