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凡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