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凡在城市规划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建设自备水源。原有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源,应当有计划地分期分批予以关闭。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