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