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