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位置。

地方法规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