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二)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

(三)水窖水源地保护范围是集水场地区域;

(四)地下水水源地保护范围为取水口周边30米至50米范围。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