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罢免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主持。罢免要求交付表决前,提出撤回罢免要求的,受理机关对该罢免要求的办理即行终止。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