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流动人口凭户籍所在地选举委员会出具的选民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和居住证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选举委员会对流动人口进行选民登记后,应当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