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有效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日常事务。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印章交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