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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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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设立选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日常事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印章,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发。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将印章交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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