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有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辞职的,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根据需要任命新的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