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二年。职业高级中学、技工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二至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一至二年。职业培训机构的学制由办学单位自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