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