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本条例第十八条所称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违法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因价格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同类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伪造或者销毁账册、凭证等有关定价资料的;(四)给国家、消费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