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作出停业整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