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对经营者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