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工商、公安、文化、卫生计生、价格、环保、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