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宜未作真实说明、未设置明确警示标志的,或者未按要求配备合格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