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急救中心和急救站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