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向急救中心呼救。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