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有义务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向急救中心呼救。医务人员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有义务予以急救。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