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吊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转让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