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