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反馈。受理举报、投诉和受理移送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